基本案情:
異議人∶ 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 廣德有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廣德有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標公告》第37649368號
"抖藝"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抖藝"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4類"醫療保健;理療;健康咨詢"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1879720號"抖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務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外觀等方面有一定區別,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引證在先申請并初步審定的第27837190號"抖音"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4類"飲食營養指導;衛生設備出租"。雙方商標指定使用部分服務內容、方式基本相同,屬于類似服務,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外觀等方面有一定區別,故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抄襲、搶注其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7649368號"抖藝"商標準予注冊。